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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1 10:43:59网络整理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中文简称南京特师。学校主校区为燕子矶校区,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审议学校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落实学校招生工作小组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兼顾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招生及就业情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科招生计划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江苏省外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这三门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与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达到省录取控制线,文化成绩特征分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如音乐统考成绩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如文化分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分高者优先录取。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2019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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