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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4:41:36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14日批准成立,教育部2007年4月20日备案;国标代码:14128;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校无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二条我校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德、智、体合格者,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占地190亩,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图书馆藏书20万册,专任教师195人(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26人、高级讲师31人,研究生41人)。

  第四条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方向)专业学费6500元/生·年,其余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500—1000元/生·年。

  第五条学校2009年高职统招计划900名,面向重庆、四川等8个省(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见下表:

  系部专业

  名称计划类

  别小

  计招生范围及人数

  重庆四川安徽云南贵州甘肃河南内蒙

  会

  计

  系

  会计200文史85469755553

  理工85469755553

  三校生3030

  财务信息管理80文史33303

  理工32293

  三校生1515

  金融与证券80文史3322443

  理工3222442

  三校生1515

  保险实务40文史15123

  理工15123

  三校生1010

  信

  息

  科

  学

  系计算机应用技术

  (动漫设计方向)40文史853

  理工1293

  三校生2020

  计算机应用技术

  (网络技术方向)40文史1394

  理工17134

  三校生1010

  工

  商

  管

  理

  系市场营销80文史33204333

  理工32224222

  三校生1515

  物流管理100文史43214433332

  理工42244422222

  三校生1515

  连锁经营管理40文史20173

  理工20173

  服装设计40文史20173

  理工20173

  商务经纪与代理(报关与国际货运代理方向)40文史2020

  理工2020

  涉外旅游40文史2020

  理工2020

  会展管理与策划40文史2020

  理工2020

  基础

  教学部文秘40文史2525

  理工1515

  合计900/90070080302020202010

  第六条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1000—3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享受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生·学年,一等1000元/生·学年,二等600元/生·学年,三等200元/生·学年。

  第八条录取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五)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

  邮编:402160

  电话:023-49834729

  传真:023-49834729

  网址:www.cqcfe.com

  E--mail:cqcjzs@126.com

 

[标签:录取 录取查询 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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