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1:24:29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委员会于2009年3月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办学层次: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院校代码:12619
第四条录取批次:我院在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B线,广东省外为本科第三批。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五条毕业发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毕业证书。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七条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
第八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根据我院的生源情况和有关招生政策,再录取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专业录取尽量满足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一条对符合政策性加分投档或降分进档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考生所报专业计划额满,但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符合未录满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可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其他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录取考生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科每生每年15000元,艺术设计学专业、理科每生每年16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最高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七条我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共计奖励25名,每生奖励人民币1万元)、学年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2000元)等。
第五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体检受限专业,按我院招生简章各专业备注执行。
第十九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符合就读专业体检要求的新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其他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我院实行学分制,学生可灵活选择工读结合在4-7年的时间内完成本科学业,其间依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申请调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我院建立有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并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办网页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院,有关招生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
1、学院网址:http://nanfang.sysu.edu.cn/(教育网)
http://www.nfsysu.cn(电信网)
2、咨询电话:020-61787326
020-61787331
020-61787332
020-61787333(fax)
3、监督电话:020-61787382
4、E-mail:nfzsb@mail.sysu.edu.cn
5、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温泉镇
(风景区路口北上1.5公里105国道旁)
邮政编码:51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