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02:00:25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Huazhong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自主招生、小语种招生、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小语种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笔试和面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具体安排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十三条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招生和小语种招生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招生和小语种的考核和测试。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师范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录取批次均为提前批,个别省份如湖北、四川、重庆、江西、吉林等所有专业放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招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省份需填报我校为第一顺序)。对于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在剩余专业中按高分往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七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原则上为2、1、1,如果等效分数相同,就依次按语、数、外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分数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日、俄、法语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数学—经济学交叉培养班,新闻传播—信息技术交叉培养班,原则上要求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对于美术类考生,在一志愿报考我校,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不分文理,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时,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下同);各省专业前三名考生(录取计划人数10人以上),在所在省招生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文化成绩加10分排序。对于音乐类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超过当地文化控制线20分(含),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各省前三名(计划人数在5人以上),原则上可以降低文化分20分(原始分)录取。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70分,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外语原则上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三条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不分文理,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自主招生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志愿必须排在平行志愿的第一位),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我校保证第一志愿专业,并且享受我校新生助学奖学金;高考成绩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但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予以破格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师范专业学生须签订免费师范教育协议书,同时免缴学费、免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他专业学生须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助学奖学金,金额在800—8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近40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我校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共12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260元不等的酬金。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均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三条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和和临时补助等多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年,有30%左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获得,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学校高职(专科)的招生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