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商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28 17:20:29福建商学院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四年
第九条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考生要求
第十四条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日语专业安排日语语种课堂教学,其余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有以下情况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和艺术设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