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28 09:55:30哈尔滨石油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石油学院(国标代码1329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编:150028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实行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学校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学校招生与校友联络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均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区、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统考、联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对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各省级招考部门没有特殊规定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
1.非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专业志愿优先。
2.“3+1+2”模式综合改革省份:首选科目为历史的,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历史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的,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物理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专业志愿优先。
3.“3+3”模式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专业志愿优先。
第十七条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生源不足,学校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批次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考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表演、数字媒体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或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投档控制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在各省级招考部门投档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专业课省统考(或联考)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同分按文化课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投档成绩也相同时,则按语文、英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在省(区、市)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2024年开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依据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本章程第十六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