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2024-06-24 10:52:35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学校标识码:4164013325
第五条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十条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考生只能在本人所在省指定考点参加专业考试,不得跨省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身体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且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招生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各专业文理兼招,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章专业课考试
第十六条学院认可各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第七章录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