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藏民族大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24 10:10:02西藏民族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只适用于西藏民族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为西藏民族大学,英文译名为XizangMinzu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695。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前身是1957年党中央指示创办、1958年9月开学的“西藏公学”,1965年更名为西藏民族学院,2015年更名为西藏民族大学。
第四条学校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单位、教育部团队式对口援助高校。
第五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六条学校地处陕西咸阳,有渭城和秦汉两个校区。渭城校区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秦汉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四路。
第七条学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组长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西藏民族大学校园主页、西藏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西藏民族大学依据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结合各省的招生和专业报考情况,兼顾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对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分配和调整,最终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各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的学生中,除部队生源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定向西藏就业外,其他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受西藏自治区党委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安排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排序位次、专业志愿、体检结论等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按照公布的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原则分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根据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据生源省份公布的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无依据,文史(历史类)计划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理工(物理类)计划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
2.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符合要求的缺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满足确额专业录取要求的,则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专业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征集录取。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