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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10 21:16:20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高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条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结合市场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及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生源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生源充裕、生源质量较高的省(区、市)。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纪委、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处理。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各省(区、市)美术专业统(联)考成绩,一般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标签: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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