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2)
2024-06-09 21:55:5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第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五条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投放艺术体育类专业计划的省(区、市),艺术体育类省联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的考生可报考学校相应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艺术类录取原则为: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优录加分)的40%、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按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素质测试成绩*75%,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级招生部门查究。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学校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专业选择,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学校奖、助、勤、贷、补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绿色通道”直接入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