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09 21:53:36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湖北招生代码:C233)。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学校招生电话:027-59751234。
第五条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由湖北工业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等。
第四章计划编制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生源质量等,确定招生省份、专业和人数,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将择优调配至符合要求的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二条录取新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五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