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文理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6-09 21:53:02武汉文理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文理学院。武汉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胜海大道1号(邮编:430345)。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武汉文理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文理学院招生委员会、武汉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2024年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九条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条除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进校后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第十一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按录取省份执行所在省(市、区)录取政策。主要分为平行志愿投档和顺序志愿投档两种。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按照学生填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十四条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艺术类(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区、市),除生源所在省(区、市)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