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财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2)
2024-06-09 11:45:56山东财经大学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学费收取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的标准执行。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设有学校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奖助项目。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及助学贷款办理等工作中专门设置绿色通道,帮助新生快速办理。
第七章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具有学籍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十九条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8525423、88596191
传真:0531—81793555。
招生专题网站:https://zhaosheng.sdufe.edu.cn/
招生办公室邮箱:scd_zsb@163.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艺术学院:0531—88525215
举报电话:0531—88596235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艺术类专业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简章经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简章不一致之处,以简章为准;本简章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