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明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5-30 21:46:41三明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并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三明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制四年。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是“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全国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教育部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高校、福建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福建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高校、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自主试点高校,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等教学科研平台。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六条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学校面向三明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三明各县(市、区)户籍且在三明各县(市、区)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八条学校公费师范生实行按三明各县(市、区)单列录取,只招收具有三明各县(市、区)户籍且在三明各县(市、区)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考生只能报考户籍和学籍同在的县(市、区)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各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
第九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三明学院本科招生体检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达到合格。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英语(师范类)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国际课程教育项目部分课程采用中英双语教学,部分专业课程日常测验和考核采用全英文形式,故只招收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总分60%的考生。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区、市),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按照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及播音主持类专业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折算规则。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总成绩)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合格线。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合格线。
1.实施综合分投档的省(区、市),按投档成绩(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福建体育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专业成绩×7.5×70%。
第十七条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如仍同分的,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须在三明学院或新疆师范大学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成绩,结合学生预转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学校拟定的预转本招生专业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本科阶段学习;不合格者将退回生源地区。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三明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三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按照《三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7〕59号)执行,转专业具体实施按照《三明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20〕63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归档调整我省未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公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4〕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各类专业(项目)学费标准如下:
1.普通学科专业480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520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学类专业8400元/学年。
3.闽台合作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8000元/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