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4-05-30 20:49:16广西科技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科技大学章程》等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公办全日制本专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西科技大学,院校代码为10594。学校法定注所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学校现有文昌、柳石、柳东3个校区,2个临床医学院,文昌校区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柳石校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257号,柳东校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官塘大道19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根据学校资源条件安排。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硕士。学校是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
第五条颁发学历学位的学校名称为:广西科技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广西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办学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2024年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且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作课程替代等,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的省份,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艺术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参照第十六条)。音乐学专业只招收音乐表演、舞蹈类考生,其中音乐表演类中器乐表演只招收钢琴类考生。
第十九条体育类专业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机械工程(080201H)本科项目与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合作办学,软件工程(080902H)本科项目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办学。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类型的考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