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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1 20:51:45新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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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新疆大学分红湖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友好校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博达校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新疆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批88所重点高等院校之一,16所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97年学校被列入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学校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区部共建”高校。2012年,学校被列为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全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

  第五条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标注为两校联合学士学位。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予以毕业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进入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学习,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思想政治表现、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5年)。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新疆大学设立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学校机关纪委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条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新疆大学2024年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有:“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和产品设计(130504)。

  第十二条新疆大学2024年实行大类培养的专业有:“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和产品设计(130504);“电子信息类”(0807),涵盖电子信息工程(080701)和通信工程(080703);“计算机类”(0809),涵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信息安全(080904K)和网络空间安全(080911TK)。

  第十三条新疆大学2024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凡报考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学和设计学类考试统考(或联考),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考试本科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对于本科录取批次合并为“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本科批次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类)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类)志愿级差为2分,2-3专业(类)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类)志愿级差为0分。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专业(类)志愿级差。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专业志愿录取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照章程专业要求的录取条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考生专业(类)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依次参考为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文史类依次参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参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报考英语、俄语、法学(涉外法治人才)、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械工程(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高考单科成绩有以下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标签:新疆大学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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