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6-07 08:24:55阳光高考
云南农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3年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农业大学(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10676(国标),学校性质:国有公办省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学校本科专业实行基于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建筑学、动物医学、兽医公共卫生和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5年,弹性学制为4-8年;其他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弹性学制为3-7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均为全日制培养。
第四条 办学地址:现有校本部、普洱两个校区。校本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452号,普洱校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帝泊洱大道中段。各招生专业就读校区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或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七条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5人,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2023年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高职专科面向云南省和部分省(区、市)招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3UK2A20141686N),属“4+0、双学位”的培养模式:4年均在云南农业大学就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培养内容,且同时达到云南农业大学和英国胡弗汉顿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和英国胡弗汉顿大学理学学士学位;与新西兰林肯大学合作举办“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3NZ2A20151759N),属“3+1、双学位”的培养模式:第1-3学年在云南农业大学学习,第4年符合条件者可选择赴林肯大学学习,学习期满达到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第4年赴林肯大学学习的学生达到林肯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还可获得林肯大学商学学士学位;与韩国尚志大学合作举办“风景园林”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3KR2A20222273N),属“4+0、单学位”的培养模式:4年均在云南农业大学就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培养内容,达到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本专科、预科招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要求,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调档比例要求,并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进入调剂考生队列等待调剂,进行后位考生专业安排;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在投档信息中含“同分排位”信息的省份,按同分排位从前到后录取;其他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等待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录取到其它生源不足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改革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在高校投档比例大于100%时,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具体录取规则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英语、翻译及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英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主要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其他语种教学需根据当年新生入学情况决定是否开设(我校开设的大学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越南语、泰语、缅甸语、老挝语)。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笔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外语满分不为150分的省份按比例折算),并需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关于英语口语测试的相关规定参加测试且成绩合格。进入我校学习越南语和泰语专业的学生,在二年级下学期将赴目的语言国家的有关大学学习一个学期,学习费用按对方学校相关收费标准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四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生源地录取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其中,“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按考生足球专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以各省(区、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省统考成绩为依据,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具体录取办法按云南农业大学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和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普通高校之一,2023年面向全国招收篮球、足球2个项目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迪庆定项、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本科班等招生项目报考、录取、收费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规定执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本科班招生项目只面向云南省招收世居云南的25种少数民族学生(具体政策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相关招生专业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本科班招生项目的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补助一定学费并给予符合条件学生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专业学科类别划分。农学、理学、工学类本科专业4500元/人·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类本科专业4000元/人·年(其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4500元/人·年);教育学、文学类本科专业3400元/人·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0000元/人·年;高职专科专业5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土木工程专业36000元/人·年、农林经济管理专业30000元/人·年、风景园林专业29600元/人·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房间类别划分。普通8人间400元/人·年、公寓6人间800元/人·年、公寓4人间1200元/人·年。收费标准若有变化,按云南省物价管理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已建成“奖、贷、助、补、减、勤、免、偿”八位一体的保障性资助工作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安排住宿。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及社会资助助学金等补助;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同学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退役入学和在校期间入伍的同学除享受上述资助政策外,可按照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并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专业的学生不列入转专业范围,其他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专业。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规定和《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合格者将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不作任何录取承诺,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校对考生及家长的要约或者承诺。
第三十五条 云南农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云南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5227706(兼传真)
招生网址:https://zs.ynau.ed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ynau.edu.cn
纪委监察电话:0871-6522769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452号
邮编:6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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