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14 17:24:02阳光高考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校代码:13373。
第五条 办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生源省(市、区)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院按加分政策提档并录取。
第十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市、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科目组)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科目组)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在内蒙古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春季高考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有关文件公布的办法执行。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1)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校企合作)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舞蹈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艺术舞蹈)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东师范大学平台的音乐类联考成绩,且对主副项种类不作要求。
录取时,在山东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设计学类、动画(校企合作)、广播电视编导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考生,依次比对统考综合分数、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对进档的舞蹈学(师范类)专业考生,依次比对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对进档的音乐表演专业考生,依次比对联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本科:在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舞蹈学(师范类)、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考生,使用综合分投档的专业,依次比对统考(联考)综合分数、统考(联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不使用综合分投档的专业,依次比对统考(联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3)山东省影视动画专科:在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考生依次比对统考综合分数、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依据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