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6-07 23:10:04阳光高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专门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奖助项目的评定和发放工作,构建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为补充的“奖、助、勤、补、贷、免”多位一体的学生奖助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邮编:410022;
联系电话:0731-84261447(兼传真)、84261436;
学校官网:http://www.ccs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jy.ccsu.cn/zssy.htm;
招生违纪举报电话:0731-84261479。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学校授权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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