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6-06 21:03:59阳光高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商务部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1年。1953年至1999年,由原外经贸部管辖。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招生就业处具体执行的三级管理模式,重大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制定和完善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和制度,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并执行相关决议;
3.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要事项决策所需信息,拟出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方案;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和各招生工作组,牵头完成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面、客观地向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宣传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建立定期向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招生信息的反馈机制;做好信息及时发布、公开公示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7.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及对已录取新生的入学复查工作;
8. 承担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招生就业处落实”的工作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类型包括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外语类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联招、香港文凭考招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等。
第十三条 学校除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阿拉伯语、俄语、葡萄牙语、朝鲜语、希腊语、波斯语、越南语语言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学校不单独为高中阶段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开设英语课程,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并达到学校在其他方面的英语学习和技能要求。
第十四条 投档录取时,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至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浙江、内蒙古等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除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依次进行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凡服从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往届生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1.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如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2.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2021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第十九条 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转专业政策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