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5-30 15:20:47阳光高考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的标准执行。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捐赠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助研、助理、助教”等勤工俭学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3.咨询QQ: 941542780 650600557(群)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5.学校网址:http://www.ndky.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7.微信公众号:NDKY-ZSB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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