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30 15:09:13阳光高考
浙大城市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大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大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1
第七条 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创建于1999年7月。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毗邻京杭大运河,自然环境优美,办学设施先进。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浙大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大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招生,具体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为100%;按照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部分专业对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或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须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或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学院2021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浙大城院〔2021〕1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2021〕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