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2)
2021-05-30 10:39:44阳光高考
第十七条 面向浙江省“普通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
(一)在“普通类提前录取”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直招士官生)两个专业: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即对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照“水兵”和“陆勤”身体条件及专业计划数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其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需符合“水兵”条件。
(二)在“普通类平行录取”中,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各类别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面向外省“普通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
(一)在“专科提前批录取”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直招士官生)两个专业:根据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水兵”和“陆勤”身体条件及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其中轮机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需符合“水兵”条件。
(二)在“专科普通批录取”中,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根据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根据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批次、投档比例提供的考生名单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以“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对考生选考科目等有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执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在招生录取时,无专业加试要求,无单科成绩限制。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对省内外“普通高考”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浙江省“单独考试”的考生,单科成绩排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向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21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有关“定向培养士官”的招生计划、报考程序等规定,详见我校招生网站公布的《2021年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录取的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录取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录取名单公布考生录取结果,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结果查询: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查询渠道、本校招生网站高考录取查询平台及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按《入学报到须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事先向学校的所在分院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者,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盖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航海励志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优秀交流生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邮政编码311112
招生电话:0571-88481758,88481880
传真号码:0571-88484891
招生网址:http://zs.zjvtit.edu.cn
监督电话:0571-8848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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