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6 17:29:51阳光高考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440(国标代码)。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层次和类型:民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以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相关的理工、经管、文艺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应用型师范类本科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授予“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明月山大道15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由招生就业处、各职能部门、学科部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学科部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相关省(市、自治区)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五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各类别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二)体育类专业,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体育类专业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三)颁发学历证书”,学校统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表述: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参加了英语语种高考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招生网上公布,也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