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1 22:37:42阳光高考
四川民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民族学院,国标代码为11661,英文译名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地址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学府路354号,邮政编码为626000。
第四条 办学类型以普通本科为主、高职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本、专预科。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校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各类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回复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录取信访及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方案由招生就业处编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于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工程招生录取事宜,按四川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录取机制,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按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慎报。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为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