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11月3日开始(3)
2020-10-28 09:52:26网络整理
考生未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报考信息、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均视为放弃普通高考报名。
1。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打印《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报考证》、《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报考证》,须经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生填报信息、网上缴费、资格审查等情况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经最终确认的考生方视为完成报名,报名信息以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最终确认为准。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分配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地点),对考生的报名点明确如下: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双语考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报名点原则上均在学籍所在学校或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确认的应届考生,需经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
(2)具有我省户籍的往届生、其他社会考生,具有我省户籍(身份证号“21”开头)学籍在外省的应届考生以及少年班考生,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
(3)随迁子女考生报名点在学籍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生在原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考生原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需接受有关考生报名并承担考生学籍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4)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由定居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
3。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
(1)学籍和学历证件审核: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双语学生、高级中等教育其他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由考生学籍所在学校统一交验材料,包括学籍注册名单、注册时间等学籍信息;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其他考生持同等学力证书或最后的学历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户籍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农村考生无居民户口簿者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3)具有我省户籍(身份证号“21”开头)学籍在外省的应届考生须提供:考生就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所在市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以及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4)外省户籍迁入我省(身份证号非“21”开头)考生报名须提供:本人填写经有关学校、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的《外省迁入考生审核表》(此表作为考生学籍、学习经历证明)。
(5)随迁子女考生报名须提供:本人填写经有关学校、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的《随迁子女考生审核表》(此表作为考生学籍、学习经历证明),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考生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复印件,往届生还须提供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考生须提供“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等。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提供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有关事项说明
1。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基本信息中“加分及照顾政策”栏选取申请类型。
2。残疾人考生申请合理便利,须在考生基本信息中填写残疾证号。残疾人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执行。
3。凡在报考时选择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的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语种分为英语、俄语、日语,考生需在报考信息中“外语口试”栏进行选择。外语口试拟定于2021年3月下旬开始,具体安排及工作要求另文发布。
4。考生普通高考体检拟定于2021年3月下旬开始,4月底之前结束,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本市体检工作安排。具体安排及工作要求另文发布。
5。考生填报的基本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录取重要依据,考生须确保本人普通高考报名各项信息准确无误。普通高考报名信息在资格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
6。不允许考生跨省重复普通高考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06
违规处理
(一)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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