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7-04 14:23:42高考网整理
太原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学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 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院长:张瑞君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南路18号
邮政编码:030032
府东校区 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
邮政编码:030001
滨河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
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学校发展思路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