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
2020-07-04 12:22:47高考网整理
第五章 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上级相关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艺〔2017〕5号)》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收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210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教育专业执行艺术类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信息和我院年度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我院官方网站开辟录取查询专栏。招生联系电话:0779-6801200、6818000,传真:0779-6818002,学校网址:http://www.sszss.com ,电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省级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其他公布的招生信息,学校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以往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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