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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0-06-24 06:32:34高考网整理



南京审计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审计大学。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8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性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唯一以“审计”命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为我国审计高等教育发源地之一,始建于1983年,2007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获批为全国首批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成为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江苏省共建高校,2013年获批为硕士学位(学术学位)授权单位,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南京审计大学。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审计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2020年正式批准,由南京审计大学和法国SKEMA商学院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联合审计学院,采用“4+0”学制,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对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南京审计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SKEMA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务委员会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新开设四个中外合作办学“4+0”学制专业,文理兼招专业为审计学(120207H)、金融工程(020302H),理科专业为工程管理(120103H)、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20102H)。面向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四川等11个省市招生,今年招生总计划300人。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本年度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英语、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有良好的普通话基础,无口吃及语言障碍现象。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理科类、文科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标签:2020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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