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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23 18:16:29高考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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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院校部委码:13028   浙江省代码:007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民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999号

  邮政编码:314031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刘淑芸

  第十条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年批准设立,由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科技孵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坐落在浙江省东北部、杭嘉湖腹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嘉兴,2016年7月从塘汇校区整体迁建至秀洲区大德路校区。

  办学以来,学院秉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面向人人,人人出彩”的办学理念,构建“思源 厚德 笃学 强技”、“至勤 至信 至精 至诚”的价值体系,深化“校企合作+平台”的产教融合机制,创新“技、创、工、学、辅”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了2万余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毕业生历年平均就业率达98%以上。学院先后荣获全国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指导服务奖、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3A平安校园”、浙江省志愿服务优秀集体、浙江省义务献血先进单位、浙江省阳光高考地区工作先进单位、嘉兴市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8000人(留学生100余人),教职工350余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占专任教师人数的72%,具有“双师”素质的占专业教师人数的80%。学院设有船舶与建筑分院、机电与交通分院、经济与管理分院、设计与信息分院、国际教育分院、继续教育分院、基础教学部共7个教学单位;涉及(建筑、船舶、机电、轨道交通、设计、信息、经济、管理)8大专业群共29个专业。其中2个省级优势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校级重点专业。学院建有船舶与建筑工程、多媒体技术创新创业、中德智能制造平台等8大实训基地,19个实训中心,134间实训室。

  近三年,学院获得各类各级课题立项198项,发表论文280余篇,专利授权67个,获得各类科研奖励45项,获批立项产学研共同体协同创新中心、跨企业培训中心载体共七项,获得政企支持建设资金1390余万;大力支持服务地方产业创新发展横向项目到款额150余万;与200多家企业紧密合作,共建校内为实训基地200余家。

  学院已与英国、德国、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余所院校和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国际办学合作关系,成为嘉兴首个获批中外合作项目的院校,同时也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教育部“生活技能开发”合作项目试点院校。

  “十三五”期间,学院朝着“到‘十三五’末,把学院建成浙江一流、全国知名的民办高职院校,具有举办应用型本科办学的条件和水平”的奋斗目标,遵循“立足嘉兴、依托交大、提升内涵、二次创业”的发展思路,重点实施了“管理创新”、“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等“九大工程”,持续致力打造“和美南洋”、“特色南洋”、“活力南洋”,走内涵建设道路,推进科学发展,学院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武书连2019中国一流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共27所),学院位列第十二,在“武书连2019中国高职高专创新能力排行榜”中,学院位列民办高职高专创新能力第十二;学院在“GDI高职高专排行榜TOP1000榜(2020)”中整体排名较2019年提升150位,位列“GDI高职高专(民办)排行榜TOP100榜(2020)”综合榜第29位,相比2018年提升54位。与此同时,学院 “国际化视野、长三角品质”的南洋育人模式也已成为学院新特色。当前,学院正秉持“立德树人、产教融合,做最好的职业教育”的愿景,朝着“十四五”阔步前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置招生办公室为职能机构,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录取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2020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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