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2)
2020-06-23 17:54:45高考网整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院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浙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根据浙江省考试院按本段位(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考科目范围(部分专业不限选考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学院选考范围之内即可报考该专业。
第十九条 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院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学院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由录取专业转入新专业就读学习。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邮编:325003)
招生咨询电话:0577-88321500、88313369
招生监督电话:0577-88105228
招生监督邮箱:gmjw@mail.zjitc.net
学院网址:http://www.zjitc.net
招生网:http://zs.zjitc.net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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