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
2020-06-23 12:33:12高考网整理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度为5000元到30000元不等,具体按照《宁波工程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网: http://zs.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
传真:0574-87616616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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