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2)
2020-06-21 16:50:37高考网整理
第五章公安专业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报考公安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江西省公安厅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为公安专业学生。
第十四条报考资格条件。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当年高考报名,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考察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面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七条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五官端正,头面颈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
(六)其他:血压正常;嗅觉不迟钝,两耳无重听,无口吃,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第十八条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注:本章内容各项目和标准均为公安部规定,如公安部2020年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二批本科录取线,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二本。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1、省内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①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均合格的考生名单,按各设区市分配的文、理科计划数,根据遵循志愿、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出现缺额情况的,优先在缺额设区市内进行文、理科招生计划调整,在生源充足科类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至低分进行顺延调剂录取;再出现缺额的,在全省范围内分文理科,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至低分进行补充投档录取;仍出现缺额的,将按照省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或降分录取,我院通过网站发布相关公告,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评。
②考生文化总分出现同分情况的,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仍出现同分情况的,报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排序。
③省内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为10%左右,且每个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均控制在10%左右。
④考生录取后专业分配依据考生高考分数和填报志愿情况,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省外公安类专业的录取:经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均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普通专业的录取:
1、法学、英语、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男女比例不限。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属体育类专业,专业、文化均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拨打公布的电话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二十二条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公安专业学生的档案审核、考察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