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21 16:14:39高考网整理
景德镇陶瓷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大学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我校是全国首批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94所有资格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攻读硕士(学士)学位留学生的高校之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和江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美术类专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校考组织实施及录取等相关工作。招生工作处执行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美术类专业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全过程负责各项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精神和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对于浙江省和上海市等高考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考生的志愿填报、排序规则、投档规则、录取方式等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景德镇陶瓷大学2020年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录取调整办法》执行(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体育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