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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0-06-17 18:39:45高考网整理


高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学院是慈善性质高等学校,在广东省外仅限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报考,考生须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详见本章程第三十二条)并且通过学院报考资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困难证明资料,具体时间和提交方法详见学院招生网站;广东省内考生不受家庭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东省内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在广东省外,采取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本校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院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院是慈善公益性质的高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全额资助,对非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提供全额奖学金(详见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全额奖学金按照考生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与住宿费标准进行奖励,智能控制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14800元/生?学年,连锁经营与管理、学前教育、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13800元/生?学年;校本部空调房住宿费标准1400元/生?学年。

  第九章资助和奖励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资助政策。学院对取得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款中所列条件之一即可),实行全额资助学费、教材费、食宿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学习用品费并补助寒暑假探亲往返路费的政策。学生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原则上须于报到注册前提供,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收集、核查并公示受资助学生名单。如果发现有材料作假者,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将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档,情节严重者,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即可):

  1.持有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到2020年仍然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者;

  2.可提供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开具的扶贫证明,所在家庭属于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户;

  3.可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A.父母双亡(孤儿)者;B.高中或中职阶段依靠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各类资助完成学业者;C.因遭遇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重病、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贫困者;

  4.可提供县级以上总工会开具的困难证明,所在家庭属于当地省总工会确认的困难职工家庭。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2020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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