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0-06-15 11:17:05网络整理
为做好全区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要求,确保2020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规范管理,深入推进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精细化水平。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妥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15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考工作方案》安排,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二、确保高考工作安全平稳
(一)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尽快报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招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三)各级招委会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对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把好考场入口关,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
(五)各地要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高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三、严格规范招生工作
(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县(市、区)、高校、中学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监督。
(二)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配合高校及时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违纪的考生、中学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三)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审核。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四)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一)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
(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在高考报名、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期间,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三)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盗或非法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五、深入开展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
(二)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涉考条款,加大对弄虚作假和考试作弊处罚的宣传力度,并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条款内容,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进行治理。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闻报道,不得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加强舆情监控,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加强对社会治安和考生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请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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