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3)
2020-06-15 10:51:38高考网整理
第六章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第七章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审核通过的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章资助措施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约为在校生的15%,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2200-44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第二十八条我校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x.sdw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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