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3)
2020-06-14 22:06:47高考网整理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奖助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自2016年起我校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详情参见《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此收费管理办法折算后的年学费标准为:本科专业19800-21800元,专科专业年学费标准为:8800元-11000元。学校住宿费标准:1200元-2800元/年。
第十七条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字〔2018〕9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分制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鲁教财函〔2019〕19号)、《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青滨发〔2019〕2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救助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40.67%。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学校专业调整办法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认可的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3150103,83150104,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真:0532-86728555
网址: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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