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
2020-06-14 18:47:00高考网整理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七条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普通类专业。
1.按专业(类)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2.按学校(或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投档成绩高低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出现专业志愿人数多于计划数,且考生投档成绩和志愿顺序均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低顺序满足专业志愿,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
1.实行综合成绩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优先原则,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综合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实行其它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优先原则,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英语、日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高考语种为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具有较好英语水平的学生报考,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信息网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的专设栏目公布。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校公布的学费收费标准为预计平均学年学费,其中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每学期根据学生所修学分数进行结算;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专业本科学生学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按学年收取。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退费方式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以及学校不同等级的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求职择业。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辅修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达到中英两校联合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即可获得青岛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英国皇家农业大学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不能通过英方英语测试,但修完中方培养方案要求的可获得青岛农业大学相关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电话:0532-58957666。
2.Email:zsb@qau.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w.qau.edu.cn(设有在线咨询)。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5.学校网站:http://www.qau.edu.cn。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可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阅。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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