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工学院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0-05-27 12:42:23本站原创
山东华宇工学院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华宇工学院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0 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0〕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华宇工学院2020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华宇工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华宇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华宇工学院
学校代码:138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
邮 编:253034
第六条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体制:民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学科专业定位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以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为目标,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设本科专业30个,高职(专科)专业35个,学科专业涵盖了工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等4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学为主体,以管理学和艺术学为两翼,以能源和智能制造类专业为特色,工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为保证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有关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测试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成立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和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组成的考评专家组,根据培养目标与专业特点,负责确定学校各招生专业(专业类)测试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等。
第十二条 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学校的单独招生,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在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中发现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学校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有替考、组织作弊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为300人,招生专业为12个。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考生一经录取,执行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人才培养方案。各招生类型专业计划详见下表。
序号 |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1 |
建设工程管理 |
25 |
2 |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
25 |
3 |
制冷与空调技术 |
25 |
4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25 |
5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25 |
6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25 |
7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25 |
8 |
会计 |
25 |
9 |
市场营销 |
25 |
10 |
电子商务 |
25 |
11 |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
25 |
12 |
影视动画 |
25 |
合计 |
300 |
注:学校2020年无退役军人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为300人,招生专业为21个。面向我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各招生类型专业计划详见下表。
序号 |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1 |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
14 |
2 |
建筑工程技术 |
14 |
3 |
建设工程管理 |
14 |
4 |
工程造价 |
14 |
5 |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
14 |
6 |
制冷与空调技术 |
14 |
7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14 |
8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14 |
9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14 |
10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14 |
11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16 |
12 |
软件技术 |
14 |
13 |
通信技术 |
14 |
14 |
会计 |
16 |
15 |
连锁经营管理 |
14 |
16 |
市场营销 |
14 |
17 |
电子商务 |
14 |
18 |
物流管理 |
14 |
19 |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
16 |
20 |
影视动画 |
14 |
21 |
人力资源管理 |
14 |
合计 |
300 |
第十六条 为充分满足考生对专业选择的意愿,学校公布的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时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