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2019-12-03 19:39:36网络整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
〔2014〕35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
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6号)、《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
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
是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二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
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组织机构:学院成立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
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负责高职扩
招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
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负责相关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
负责高职扩招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高职扩招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
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高职扩招招生及录取工作。
第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高职扩招工作。
第六条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
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
业农民等均可以报考。
第七条报名要求
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信息确认、体检、填报
志愿等环节,按照我省高职扩招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测试工作流程
1.到校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9年8月30日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
件及相关材料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或分考点(8月24日后在学校官
网对外公布)现场确认。进行资格审查,领取高职扩招准考证。
第九条测试时间及地点
(一)测试时间:2019年8月31日8:00
(二)测试地点:
为方便广大考生,在学院设立测试考场,并在报名集中的地市县设立
分考点,具体分考点设立情况在8月24日后对外公布。
高中应、往届考生(包括普高、职高、中专、技校)必须到学院进行
现场确认,报到时需提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高、中专、技校学业
成绩。
技能(或大赛)证书获得者免试职业技能测试,现场确认时需提交取
得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大赛三等奖获
奖证书,按100分核算;行业领军人才、技能拔尖人才和获得发明专利人
员需提交相关证明,按200分核算。
第一阶段未录取的考生,拟报我院时应提交参加省内其他高职院校扩
招测试成绩,我院予以互认。
第十条测试内容及评价方式
高职扩招考试由“文化素质(学业水平成绩)+职业技能(面谈)”的
方式进行考核。
(一)分类测试
1.高中应、往届考生及三校生(中专、职高、技校)
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高、中专、技校学业成绩进行文化素
质折算,满分为100分,面谈为100分。
2.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
文化素质免试,直接面谈,面谈分值为200分。
3.技能(或大赛)证书获得者免试职业技能测试
获得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大赛三等
奖及以上的考生,可免予面谈(职业技能)。
4.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
获得行业领军人才、技能拔尖人才和获得发明专利人员,直接录取。
5.参加省内其他高职院校扩招测试的成绩互认
考生参加省内其他高职院校扩招测试的成绩,报考我院成绩有效,符
合录取成绩的考生,直接录取。
(二)职业技能考试(面谈)要点
重点考核考生职业倾向、职业情怀、职业规划、表达能力和专业潜在
素质。
第十一条录取原则
学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将高中应、往届及三校生与退役军人、下岗
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几类考生采用分类录取的形式,并按
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原则,录满为止,要求总分不低于100分;总分相同时,
面谈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二条高职扩招被录取的考生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考生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入学审查
对高职扩招招生入学报到的新生进行身份审查,核对新生本人与电子
档案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
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考试纪律:学院组织的高职扩招招生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
要组成部分,我们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黑招委有关文件。凡在高职扩招招生
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33号》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考院备案,并记入考生诚
信档案。
第十五条纪律监督管理:为保证高职扩招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纪
检监察组全程监督考试、录取全过程,并设置专门举报电话
(0453-6402067),确保阳光考试、公平录取。
第十六条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
学院网址:www.hnyjj.org.cn
电子邮箱:nyjjzsb@126.com
咨询电话:0453-64023630453-6402419
邮编:157041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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