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6-29 08:52:21阳光高考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七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1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18号;邮政编码:5190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市人民政府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说明:2019年,教育部批复同意北京师范大学建设珠海校区。根据教育部、广东省等有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建设的要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逐年调减招生计划,至迟2021年停止招生。珠海分校将逐步实现转型升级,在与珠海校区并行的过渡期结束后,整体并入珠海校区,珠海分校的权利和义务由珠海校区完成全部承接。珠海分校学生按照入学时对应的招生代码及校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4+0中加合作办学双学位,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44CA2A20131463N)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还可获得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颁发的商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Commerce Degree with a Major in Finance)证书。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4+0中德合作办学双学位,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44DE2A20141639N)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还可获得德国品牌学院--汉堡传播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颁发的艺术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Arts in Brand Design) 证书。
2+2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还可获得境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等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承担招生政策咨询和民主监督;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拟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