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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19-06-29 08:48:45阳光高考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体育类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外省考生出现同分点则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体育类专业及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进行分档。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文科类专业5250元/年;其他类专业6410元/年;艺术(非理论)类专业10000元/年;艺术(理论)类专业8000元/年。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2019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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