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
2019-06-13 11:36:12阳光高考
第十三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安排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类疾病的考生,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2. 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精神医学、法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眼视光学、运动康复不予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
3.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
4.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报考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6.男生身高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不宜报考护理学专业。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肝功能异常、肢体残疾、斜视、弱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8.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按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定向免费医学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在高考录取材料和体检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九条 对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cn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按四川省发改委及四川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5000元/人·年;工学、教育学类各专业4100元/人·年;文学、法学、管理学类各专业3700元/人·年;定向免费医学生不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19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条款相悖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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