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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6-13 10:22:18阳光高考


高考

南昌工程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南昌工程学院。

  部标代码:11319。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中央与地方共建(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主任,招生就业处、监察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员会(简称高招委),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优化生源结构,科学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为保证招生计划完成,当相应批次录取工作完全结束后仍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学校将根据录取工作进度、专业计划完成情况,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为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专科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即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据其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对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招生计划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为提高考生专业满足度,在相应批次招生规模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科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文科生依次参考其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生依次参考其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规则

  1、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均依据计划投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

  2、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线,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参考其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第十一条处理;

  3、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规定,则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专项计划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报考条件、政审、面试、体检、录取等要求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9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的通知》执行,我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在彭家桥校区就读。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教育部批准的优惠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作外语统考语种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组织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对于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学校将在入校后组织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分数相当的专业。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浙江、上海的录取分别按照该省(直辖市)高考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阳光高招,在校高招委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申诉举报电话:0791-87728158、 15070958918

  电子邮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2019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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