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3 10:17:47阳光高考
宜春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2)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且顺延录取。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就业处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艺术类专业统考或校考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浙江、上海两省(市)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当地教育考试部门最新精神以及本校关于各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校考(或省统考,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认可省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进档后,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
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所含四个专业计划通用,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兼顾考生个人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若生源省份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六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