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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2)

2019-06-07 10:03:21阳光高考

  第十五条 对部分省(区、市)的相关规定

  1.浙江省: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其所填报的专业依次录取。

  2.上海市: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在其所填报的专业组内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

  3.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确定专业。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语种要求

  1.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

  3.除外国语言文学类和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免试录取、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录取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校后,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2019级本科生的校区分布按照我校两校区建设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

  1.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2.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邮编:102206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000元;理学和工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500元;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每学年6,000元,其他文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10,000元,书法学专业每学年8,000元。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每学年40,000元。涉及本科生的专业类所含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大类培养期间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中学费最低标准执行,专业分流之后再按各专业具体标准执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为750-1200元/床/年,具体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捐、偿”多维一体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等。

  第二十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

  电话:010-62288332   E-mail:zsb@cufe.edu.cn

  网址:http://zs.cufe.edu.cn

  2.招生纪检监察

  电话:010-62289024   E-mail:xxjw@cufe.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声明: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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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9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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