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5 09:06:02网络整理
重庆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科技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重庆科技职业学院
第四条 教育部代码:14491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滨河路10号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大道25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
重庆科技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以培养科技信息创新技术、机械工程、经济管理、国防教育、高端智能制造及服装产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部代码: 14491)。
学院占地600余亩,办学规模8000人。共两个校区,其中万州校区占地面积150余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滨河路10号,双桥校区坐落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大道25号。新校区于2018年8月正式投入使用。
学院现建设有五个二级院系、共计19个专业,打造大数据、云计算、服装设计等重点专业。已投入6000多万元建设了计算机中心、服装设计与工艺制作实训中心、建筑工程技术实训中心、机械电子实训中心及会计电算化实训中心等。伴随着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步伐,以不断满足国家与社会、市场与经济对人才培养的职业化要求,学院建设了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及充满活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院现有专职教授、副教授、建筑师、机械师、会计师、服装设计师等150余名,同时还聘请企业的骨干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实训教师。现学院以校企共建的服装设计与制造技术、科技信息创新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为支撑,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体系,与多家大中型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可在毕业生中优先招聘员工,真正实行校中有企、企中有校,校企融通的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1.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2.收费及公示:①学费收费8000元/年-9000元/年,具体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②住宿费1300-1400元/年,具体收费根据学生居住的寝室类别为准。详细收费标准在新生入学须知及新生报到现场进行公示。
3.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
4.普通文理考生录取顺序: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区),我校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5.对进档普通文理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科目成绩。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6.加降分要求:对于报考我校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学校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招生计划以各地招生办、考试院公布为准。
8.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10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