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6-04 11:21:35网络整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计划公布形式:通过两个渠道公布,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生源所在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我院严格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和时间安排开展高招工作。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 我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3. 对进档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分配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 对于相同分数的考生,在其他条件均符合录取标准的条件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退档原则:按照高招体检标准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2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要求,学校2019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学费4400元/生/年,住宿费300—800元/生/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照省收费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及资助措施: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资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院资助办公室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有: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学金及资助措施按照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