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4 11:17:31网络整理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9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民办)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学 制:三年
第九条学院国标代码:14405 河南省招生代码:6390
第十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铁魏路东段(化工路与西四环交叉口西一百米)
第十一条颁发证书:
(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二)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学院简介
学院概况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地处河南省省会一一郑州市,始建于1993年,由郑州大学马明芬教授担任党委书记,刘仁教授担任院长。建校26年来,已为国家培养四万余名优秀医学专业人才,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800多亩,在校生7000余人。学校以卫生与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为核心,设有四系四部两个中心。学院先后多次被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评为“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先进办学单位”。2006年我院护理专业被河南省教育厅评为“省级重点专业”。2009年8月,被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评为“支援老区建设先进单位”。2009年10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评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我院被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为“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2014年我院大专护理专业被郑州市教育局评为“重点专业”。2015年被郑州市教育局评为“急(特)需专业”。2017年被郑州市民政局评为“郑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先进单位”。2018年6月被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评为“河南省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10月被河南省教育厅评为“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12月,被河南省教育厅授予“依法治校示范校”荣誉称号,学院护理专业被河南省教育厅评为“河南省品牌专业”。学院每年都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教育厅、卫生厅联合举办的护理技能大赛,并多次荣获“团体奖”“优秀组织奖”和“个人奖”,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在2018年河南省第三届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技能大赛中荣获大专院校“一等奖”。
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并聘请郑州大学医学院(原河南医科大学)、河南中医学院及省会专家、教授任课。现有专兼职教师492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双师型教师占70%。学院各项基础设施齐全,校园无线网已全覆盖,图书馆藏书40多万册,教室全部为多媒体教室,宿舍为标准化学生公寓,配有独立卫生间、洗浴间、空调等。为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学院健全了形态、功能、外总、内基、妇幼、显微镜、心肺听诊、微机、语音、电教、基护等实训室,以及教学需要的各种标本、模型、挂图等。学院每年都有一大批学生被评为省、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院党委每年都从学生中培养、发展和吸收一批新党员。
广阔的就业前景
我院一贯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工作,专门设有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就业信息网,向学生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就业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并负责推荐安置毕业生就业。随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及国家中心城市的不断建设,郑州市一千多万的常住人口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巨大的就业和发展空间,特别是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到2020年这一个区就可增加至少20多万个就业岗位。目前郑州市各级各类医院逾百家,并逐年增加,需吸纳众多医护人才。同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及世界发达国家也大量招聘医护人才。我院已与省内外100多家大型医院和医疗机构签订实习就业协议,既保障了实习需求,也为就业打下良好基础。在省会上学,其优势得天独厚,保障其就业无忧。
奖励及助学体系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标准,对普通专科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每人每年,贫困生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每人每年、校内优秀学生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办,下设考务、录取、纪检监察、后勤保障安全等工作组,分工负责招生日常工作。